江大校〔2014〕374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招收
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招收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招收资格审核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工作,大力发展留学研究生教育,加快我校“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我校正式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如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则应满足学校文件中有关招收国内研究生的相关条件。
二、未被正式遴选为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如需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招收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应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应有硕士研究生指导经历和博士研究生协助指导经历,培养质量良好,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近三年内在江苏省或国家学位论文抽查中无不合格论文;申请招收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应具有硕士学位,原则上应有硕士研究生协助指导经历。
(二)申请招收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当年度正主持(第一,且江苏大学为第一单位)国家级项目(该项目非当年度结题);申请招收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当年度正主持(第一,且江苏大学为第一单位)省部级项目(该项目非当年度结题)。
(三)具有一年及以上国外研修或工作经历。
三、申请招收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应组成包括至少一位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和一位正高职称人员在内的指导小组;申请招收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应组成包括至少一位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硕士生导师和一位副高职称人员在内的指导小组。
四、招收资格审核程序:
(一)海外教育学院向各招生学院提供当年度国际学生入学在线申请平台报名情况,同时自主联系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老师将联系情况报各招收学院汇总。
(二)各招生学院公布本学院外国留学研究生报名情况,并组织相关老师提交招收申请。
(三)各招生学院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科研条件、国外研修经历等进行初审后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会同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对申请招生的导师进行资格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审核认定,通过后学校颁发聘书。
五、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收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别与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和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同步进行。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一年:
(一)指导的研究生(含外国留学研究生,下同)在江苏省或国家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
(二)指导的研究生同一年出现两篇次及以上不合格论文。
(三)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年或累计三次出现不合格论文。
(四)擅自离岗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无故不归。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职责。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他须停止招生一年的情况。
七、为积极鼓励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扩大我校留学研究生规模,完整指导过一届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可直接认定为我校正式博士研究生导师,完整指导过一届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可直接认定为我校正式硕士研究生导师。若所指导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出现不合格论文的不予认定;若作为认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江苏省或国家学位论文事后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则取消认定的研究生导师资格。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