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新要求,现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博士学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江苏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认定期刊目录(试行)”中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一定数量与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挂靠食品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的生命科学相关方向及挂靠环境工程学科的化学相关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列(1)、(2)、(3)、(4)、(5)要求之一;其余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列(1)、(2)、(3)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SCI(E)影响因子位于1区(校科技处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均被SCI(E)收录,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被SCI(E)收录。
(4)当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其影响因子IF≥7.0时,排名为第一、第二作者(导师为唯一通讯作者)的研究生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排名为第二、第三作者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均视同满足要求。
(5)当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其影响因子 IF≥12.0时,排名为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导师为唯一通讯作者)的研究生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排名为第二、第三、第四作者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均视同满足要求。
以上(4)、(5)的执行与否,由导师自主确定。若按(4)、(5)执行,必须由导师签字认可。
(1)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均被EI收录(被EI收录的会议论文至多1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被EI收录(不含会议论文),其余2篇可发表在国外单独主办的期刊上(国外召开的国际会议上作口头报告的学术论文视同在国外单独主办的期刊上发表,但最多以1篇计算)。
以上(4)、(5)的执行与否,由导师自主确定。若按(4)、(5)执行,必须由导师签字认可。
(1)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SCI(E)影响因子位于1区(校科技处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均被SCI(E)收录,其影响因子均为IF≥1.5,且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被SCI(E)收录。
(4)当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其影响因子IF≥8.0时,排名为第一、第二作者(导师为唯一通讯作者)的研究生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排名为第二、第三作者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均视同满足要求。
(5)当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其影响因子 IF≥13.0时,排名为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导师为唯一通讯作者)的研究生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排名为第二、第三、第四作者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均视同满足要求。
以上(4)、(5)的执行与否,由导师自主确定。若按(4)、(5)执行,必须由导师签字认可。
(1)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均被EI收录(被EI收录的会议论文至多1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被EI收录(不含会议论文),其余2篇可发表在国外单独主办的期刊(国外召开的国际会议上作口头报告的学术论文视同在国外单独主办的期刊上发表,但最多以1篇计算)或MEDLINE上。
以上(4)、(5)的执行与否,由导师自主确定。若按(4)、(5)执行,必须由导师签字认可。
(1)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SCI收录。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认定的管理科学重要期刊(同时为CSSCI源刊,不包括CSSCI扩展版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均被CSSCI收录,SCI(E)、EI(不含会议论文)收录论文同样有效,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被SCI(E)、EI(不含会议论文)、CSSCI收录。
(1)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SSCI收录。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被EI收录(不含会议论文)且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另1篇可发表在国外单独主办的期刊上。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外单独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国外召开的国际会议上作口头报告的学术论文视同在国外单独主办的期刊上发表,但最多以1篇计算。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医学门类、生物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列(1)、(2)、(3)要求之一,其余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1)要求。
(1)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江苏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认定的期刊目录(试行)”中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1篇与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
(2)当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其影响因子IF≥4.0时,排名为第一、第二作者(导师为唯一通讯作者)的研究生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排名为第二、第三作者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均视同满足要求。
(3)当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被SCI(E)收录,其影响因子IF≥6.0时,排名为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导师为唯一通讯作者)的研究生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排名为第二、第三、第四作者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均视同满足要求。
以上(2)、(3)的执行与否,由导师自主确定。若按(2)、(3)执行,必须由导师签字认可。
当发表的学术论文影响因子IF特别高时,其共享的学术型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
双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自2010级开始,在申请学位前必须按“江苏大学关于双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学位所需环节的规定”要求完成相关环节。
1.各学科门类被EI(会议论文)、CPCI-S(理工科)/CPCI-SSH(人文社科)收录的学术论文仅视同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且分别最多以1篇计算。
2.申请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获奖项目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视同被SCI(E)/S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
3.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江苏大学为第一授予单位),视同被SCI(E)、CS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且最多以1篇计算。
4.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的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项(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江苏大学为第一授予单位),法律状态进入公开阶段(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可检索到),视同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最多以1篇计算。
详见《江苏大学各学院关于双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学位所需环节的规定》。
(一)学校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的受理,一律以学术论文正式发表或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为准。
(二)学校对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颁发,规定如下:博士学位证书的领取需满足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多允许有1篇为录用通知(且需提供有效版面费发票),其余均应正式发表;硕士学位证书的领取原则上需满足其学术论文应正式发表(特殊情况下,若仅为录用通知,则需提供书面特殊情况说明和有效版面费发票)。
(三)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者,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但仍然可以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如果研究生已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经本人申请,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若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进行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先予以毕业。
博士学位申请者在答辩通过后2年内、硕士学位申请者在答辩通过后1年内,若发表学术论文符合本规定或完成本规定相关所需环节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相应学位申请,学校根据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将审议其学位申请,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四)各学科可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规定。各学科自行制订的规定,须以学院(研究机构)为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自2013年9月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自2010年9月入学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012年9月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2009年9月及之前入学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本规定和原规定(江大校〔2009〕33号文件)均可适用。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