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本科教学长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诊断、监督、激励和服务等功能,不断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教育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校外评估与校内评估相结合,认证评估、分等评估与审核评估相结合,评估与元评估相结合,加强评估与促进建设相结合。建立多元化、多主体的评价体系,形成“评估-反馈-改进-再评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教学评估方案的审定与实施。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学院教育教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评估工作。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专业带头人、系(室)主任、校内外知名教授、行业企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实施校内各级各类本科教学评估,组织或参与校外各级各类本科教学迎评方案的制定、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专家组主要负责制定校内评估方案、开展评估活动、形成评估结论、进行沟通反馈等工作。组长由原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在职或退休教授和校外知名教授、行业企业专家组成。
第八条本科教学评估分校外评估和校内评估。校外评估包括审核评估、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专业认证、国际评估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机构组织的教学评估。校内评估包括学校组织的院系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毕业设计(论文)评估等各类评估及院系自主开发的评估项目。
第九条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做好迎接校外评估顶层设计工作,科学制定迎评方案,有序组织自评自建自改工作。全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审核评估、专业认证等校外评估对推动我校质量名校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学校迎评方案,做好各项校外评估工作。
第十条加强教学评估信息化建设,建立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分析与公布制度。学校对本科教学状态进行常态监测评估,定期发布相关教学数据分析报告,对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预警、诊断。
第十一条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估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国际评估。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学院邀请国际高水平评估机构、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国际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中心与教育教学评估工作专家组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围绕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等科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案,经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开展院系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毕业设计(论文)评估等校内各项评估。校内评估采取周期性评估与随机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周期性评估项目要求被评对象在周期内自主申报评估时间,在自评的基础上,学校安排专家评估。所有被评单位在周期内必须完成相关评估工作。随机性评估项目按照学校制定的评估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积极探索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合作,自主或合作开展学生、教师、用人单位等多主体满意度调查与测评,开展年度大学生学情评价,建立满意度、学情评价等定期发布制度,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各学院根据学校各项评估方案,制定本学院实施办法,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各学院应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自我监控和评价机制,对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实施进行自我监控,对人才培养质量及培养目标达成度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开展本科教学评估元评估工作。定期邀请校内外专家对校级评估项目及院系自评项目进行评价,优化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案,不断提升评估的信度与效度。
第十六条每项评估结束后,由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各被评单位要对照评估反馈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督查各单位整改建设情况及效果。
第十七条每项教学评估结论与改进效果作为学校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评奖评优、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3日起施行。